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日为2010年5月10日,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未约定担保期限,2014年6月借款人要告担保人吗,还有实效吗?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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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借款合同何时到期,对确定您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很重要。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您好,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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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已经过期,担保人不需要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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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结合实际案情分析,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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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还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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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没过,并且担保人也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追问:4年了担保期限还没过吗
解答:是的,担保期限是自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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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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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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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