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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在一个公司上班,7月19日上的班,公司到7月31日才开始让我打上班卡,并叫我签了劳动合同,后来由于工作环境的因素,我皮肤过敏,8月16日我提出辞职,当天办好了离职手序,也没给我算工资,他说等厂里发工资的时候统一算,那个厂是9月份才发七月份的工资,那个厂一般都是每个月8到15号发工资,可是我出厂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发工资,到了,18号我一直都没有工资到帐,我就到厂里面找财务部,他们说七月份的工资,九月12号都发了,那我的没有,他帮我查了一下说我七月份上班卡只打了一天,就以为我七月份只上一天班,就跟八月份工资一起发,后来就说是我们车间主任没有把我的考勤交到财务去,后来他给我算好了,说七月份的工资都发过了,要我的七月份和八月份一起发,到16日发了,多发了我一千多块钱,这会犯法吗?

合同纠纷
2014-10-17 09:43: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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