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位于湖南常德,于今年6月21日发货给浙江一家公司12件猪鬃,客户一直没有联系我们,按照约定的结款时间,我公司业务员于9月2日与对方联系,客户说没有收到货,拒绝支付货款。找物流公司,物流公司表示:1.收货方自接到收货通知起2个月内没有前去提货的话,物流公司有权对此货按无货主自行处理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2.收货方若自发货之日起十天内未接到收货通知应立即联系发货方,以便发货方联系物流公司进行跟踪调查处理,否则有权认为此次运输客户已认可并不再承担责任。请问这合理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