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事情比较复杂:
本人2004年12月在南京按揭买到二手房,登记我一个人的名字,房产证于12月拿到。
2005年12月领结婚证,10月男方父母来提亲,11月汇出10万聘金到我帐户,经和我父母商量将该10万用于换贷款,领证后男方父母先后3次将剩余15万元贷款还清。
2011年12月我将该套房产卖出110万,并拿出50万元(之所以给50万就是考虑到当时他家人还得一部分贷款,并且一部分打款单据我没有保留)给男方在苏州买房。2012年9月入住新房,因杂事争吵,男方打骂与我,并将我赶出新房,6岁的女儿只能和我父母回老家生活。110不堪我的频频电话,让我搬出冷静,2012年10月底,分居开始。
①现在我几次诉讼要求离婚,男方就南京二手房的问题纠缠,目前苏州园区法院要求我将出售南京二手房的资金去向问题进行清单说明,请问是否有道理?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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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房子属于你婚前财产,之后后来还贷部分及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共有。苏州新房也有你一半。你打50万的是现金还是转账那?转账的话可以啦自己当时的银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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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追问:有律师委托了,但是还是想再咨询一下其他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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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园区法院的要求合理,因为该卖房款属于你们夫妻共有财产,应当说明白。
追问:但是这套房是我的婚前财产呀,这套房子我有自由支配权吧。。。为什么要一笔一笔的列清单呢。
追问:我们不是共同买房,也不是为了结婚为目的买的房。买房单纯是我父母为了改善我的居住环境,和他、和结婚都没有关系。他家是出钱了,我不否认,该给的我也给了,还要平分卖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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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委托律师替你出庭打官司,律师会知道你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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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清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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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