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周律师,您好,我在渝北一家摩托车企业工作,职务为大客户经理(相当于副总经理)。2010年8月入司,2011年9月11日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三年,至2014年8月31日止。未买任何保险。 今年3月,因公司赶一批急件,老板要求我去帮忙,我去帮忙干了下午半天,发现是制假。第二天老板又电话通知我去,我对此义正言辞的给老板指出其危害,并拒绝执行。为此老板要求我立马离职。我也毫不犹豫在离职书上写上了离职理由“不能适应双庆集团的发展要求,造劣制假不能接受。”老板没有看离职理由就直接签了“同意”。 在离开行政办公室时我复印了一份离职书,行政部要求我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但我要等合同期满(8月31日)再办!期间,我短信通知老板娘给予一定补偿,但他们置之不理。 我的要求为: 1、补偿未给我买的保险; 2、补发3月到8月的基本工资。 3、补发13个月工资。 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能得到补偿吗?如果能胜述,补偿金总额的一半我愿作律师费。

合同纠纷
2014-09-03 12: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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