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婚一年多,有两个孩子,双方各养个,可是他不给,也不让见,经过法院支行厅,一年多了,我去了好多次,支行解决不了,让我自己想办法,我就不明白,解决不了,还接这个案子干什么,中级法院也去过,就是上拖下,下拖上,不知怎么办才好,请问律师,有没有,别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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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据此,如果要求探望孩子的一方不具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的话,可以依法探望孩子,对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对方无理拒绝,可以据此向对方居住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强制执行。司法实际中有人民法院依法拘留违法人员强制确保探视权实现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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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到孩子下落,将孩子要回。如需帮助请来电或找李永律师当面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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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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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