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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3月到公司任职采购助理一职,一直未签劳动合同,每月底薪工资3730元。2014年5月19号至8月24号的产假,5月份工资本应6月25号发,拖至7月底,多次追讨,公司人事刚开始说只按厦门最低工资标准发1300元,最后据理力争之下还最按3730元底薪发了,现今6月份工资公司说没钱(别人都发了,就我没发),拖至今未发。自我入职,工资就没准时发过,一直担心产假工资能否拿到,工作上也不是很开心,加上宝宝无人照顾,请问我现在先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完成交接再去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可以主张:1、11个月的双倍工资。2、经济补偿金。3、赔偿金。4、欠交的社保( 社保也欠2013年3月至7月未交)以上具体金额怎么计算? ,

民事相关
2014-08-20 19:40:0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你可以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是有部分二倍工资已经超过时效了,会被部分驳回。
    2、主动提出离职,赔偿金是拿不到的。
    3、补交社保,一般仲裁不予受理。
    追问:不是应该以发生劳动纠纷日开始计算时效吗?
  • 赔偿金不能要,其他都可以
  • 主动辞职的一般没有赔偿金。
  • 参考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姓别:男,出生年月:****年*月*号民族:汉族住址:************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通讯地址:**********法人代表人:*****职务:***请求事项: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2003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2、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没有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88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个月双倍工资15840元。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7920元。以上申请事由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共计:24640元。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在2003年6月1日被*****招聘为驾驶员,开班车。至2010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职期间,未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保险费、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该依法缴纳。二、被申请人在2011年月17号没有任何书面文字性的东西,只是口头告诉我工资发到2010年12月底。违反劳动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申请人要求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880元。三、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9个月双倍工资15840元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规定,因单位没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所以应该补偿9个月的年平均工资。共计7920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会申请劳动仲裁请予裁决。此致**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
  • 赔偿金不能要,其他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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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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