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东莞樟木头买房,2014年8月10日先交了5000元临时定金,然后把身份证给了销售,去查我的征信,销售答应第二天即2014年8月11日回复我查询到的征信结果,剩下的45000定金,按临时协议,3天之内补齐,3天后即2014年8月12日我去补45000的定金,问销售,查询结果,销售说还没出来,等我补齐45000定金后,第二天即2014年8月13日接到销售电话,说我的征信有问题,贷不了款,但我通过银行已经了解到开发商于2014年8月11日就查询过我的征信,按时间来计算,也就是说开发商在2014年8月12日已经通过银行查到买房客户的征信有问题,却说征信结果还没出来,还让客户补齐45000的定金,这算是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吗,可以打官司告发开发商,要求退还补齐的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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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银行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则可以以开发商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定金。
此外,即使没有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除非你们签订的合同有特别约定,否则因你无法获得贷款而不能购买房产,定金也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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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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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内容与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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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是证据充分,应该可以要回部分定金,对方有违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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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在无法协商时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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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