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公司委派制合同工员工,本人还处在怀孕期间,未正式休产假。但接到人事部通知本人将解除本人劳动合同。于第二天2013年8月1号,距待产日期还有1个月,但公司将要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于2009年8月份进入公司,至2013年8月1号接到公司人事部通知,第二天就未上班,但本人经过与公司协商修完产假之后再决定。于2014年1月23日正式接到通知解除用工协议。 有几个疑问咨询:1.请问是晚婚晚育应得到多少天的产假? 2.哺乳期周期为多长时间?请问在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之前是不是能享受基本工资呢?3.本人在公司交纳了失业险,请问我应得到哪些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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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产假期间应照发基本工资,一般为90天,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失业后可以到社保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再就业之前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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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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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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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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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解除合同,补偿4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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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