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家的承包责任田 被村委会以租赁的形式占用了3亩来建涝池。协议约定,租赁费用由村委会用农村低保2个名额的形式给付,2013年的租赁费用至今没有任何形式的支付。另外修建的涝池因为修建不合理,致使年年塌方,已经严重影响了其余责任田的正常耕种,而且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涝池与现有耕地的最大落差有5米之高)。我想咨询,1 村委会有没有权利与农户订立承包责任田租赁协议。2 村委会以农村低保名额的形式给付租赁费用是否合法。3 在租赁费没有如期支付的情况下,能不能终止协议并要求承租方将涝池填平恢复原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