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租客签一年租房合同(2014.3.24-2015.3.23),租金3000元/月(押一付三)。租客于2014.7.15晚提出因工作地点变化要提前搬走,我考虑到租客的实际困难就同意了。原租客与2014.7.30搬走,我已另找到新租客于2014.8.2入住。和原租客签的租房合同里有一条若甲方和乙方如何一方若遇特殊情况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要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在违约责任里有一条: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一月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请问老师,这种情况,租客算违约吗?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吗?若应向甲方付违约金,应该付多少? 多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