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深圳一家公司的员工。总共和该公司签订了3次用工合同,每年签一次。前两年的合同里,住房公积金都是公司帮我交一部分,我自己交一部分。但最后一次合同签订的时候,经理在计算每月工资的时候(我们在合同里是约定了年薪,然后再除以14个月,计算得出月工资),却是从我的年薪里,先扣除公司应该帮我缴纳住房公积金部分的金额,剩下的再除以14个月,得到我的月薪。(我不知道经理是否故意算错,当时是他拿着计算器在计算,我也没有想到会算错。)
后来我发现之后,和经理沟通过,经理当时答应在最后一个月发工资的时候,一次性给我补发那部分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我在今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却没有给我补发当初扣除的那部分公积金。我现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