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公司要求去上班了,是否给双倍的工资,因我不懂法,我的受伤时间是203年11月17日,左手骨折,劳动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日期为2014年4月17日,2014年6月11日伤残鉴定出来结论。2013年12月23日开始去上班了,一只手干活,因为我从事的工作是电脑管理。我了解到工伤条例第33条,公司必须支付我工资到伤残鉴定之后停止发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要求上班了,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对我停工留薪期间上班给予双倍工资,因为他们在我停工留薪期间要我上班。如果我懂得这些工伤法,我就不会在停工留薪期间去上班了。再次感谢律师的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