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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31月受的工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我现在不想在公司干了,我在网上看了工伤赔偿标准,我向公司申请赔偿,一次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个月,按照上年度的统筹地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这样符合相关法律吗,要是公司不同意我的要求我要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4-07-17 22:39:17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你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具体赔偿要依据你的工资及年龄等来计算,建议可委托律师处理以维护合法权益,如需详细解答可电话或当面咨询李行律师。
  •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八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 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 可申请仲裁、诉讼
  • 可以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 您好,详情免费咨询。
  • 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那两项应为6个月和12个月社平工资,单位不同意你就起诉呗
  •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 12万左右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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