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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于劳动者先后与05—06 06-09 09-13年签订三次合同 且在用工期间所签合同并未给予劳动者 最终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通过仲裁取得劳动合同 且用人单位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 劳动者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
2014-06-21 1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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