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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快两个月了,但还是试用期,我提前一个星期辞职了,之前2014年四月份的时候4月19号和20号周末我在重庆出差加班,但是期间没有补休,按照劳动法是应该给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两百的,但是我走后看到四月份卡上的工资他没有给我这两天的加班费。公司给的说法是:2014年五一正常放假是三天,我们公司4号多放了一天,但是这是他自己安排放假的,公司其他员工一样是休息的,为什么我就算补休呢,另外一天说我辞职后,再给我一天补休,关键是我已经辞职人都走了,给我补休有用吗?他还说他这样做是符合劳动法的,我想请教下各位律师朋友,这样真的合法吗?请给给意见,谢谢!

合同纠纷
2014-06-13 12:56: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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