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9日,晚9点半至9点40之间,被位于朝阳区的的*交总站内的狗咬伤,当时我从**路车下车后想转乘专***路车,这是也专***路车的总站,看见停靠的一辆公交的车头处有**路车的发车时间表,显示的时间是晚九点31分,9点34分有一趟**路车发出,我就想看看专***路车的,发车时间,往里面走了走,没有看到,工作人员说,你在看啥,我就问了专***路车的等车地,一位胖得工作人员和一名女子往我这边走,有几条狗跟着他们,有一条提醒比较小得狗和一条更小的狗叫着想我跑来,工作人员说站内没有专***路车的等车地,去门口外的站牌等,然后我就往外走,那个女的,应该也是工作人员,就喊狗:欢欢,别追了,人都要走了。但狗依然叫着追我,在大门口内侧两三米的地方,我右腿后小腿肚隔着牛仔裤被一条狗咬了一下,还有一条只咬到了裤脚,我就喊,我被咬到了,然后工作人员都不说话了,我道门口外有灯地方,看见小腿肚上有两个牙印,一个牙印是淤血,另外一个流血了,我就回去找工作人员理论,他们说这是流浪狗,他们就是给它们吃的,还起了名字,它们就不走了。我说这谁负责,他们表示就是在这儿上班,应该没有人负责,然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旁边的派出所很快来了民警带着人,对我和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他们对警察也说这是流浪狗,他们就是给它们吃的,还起了名字,它们就不走了,确认狗后去捉狗,但没有捉到。然后我就去派出所做了笔录,打车去指定的医院打了疫苗,第二天又打了蛋白,花了一千5百多元,还有4针没有打,就是至少68元X4次。请问这种情况,公交场站和公交公司负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