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武汉某重点高中有一处住宅,去年考虑租给陪读家庭居住,有很多人看房表达求租意愿,当时现在的租客为取得承租权提出一次付清两年租金,后来在中介的见证下签订了三方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注明“租赁期从2013年7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一次性付清两年全部租金”,可在交钱时租客只拿出一年的租金,说手头紧暂时拿不出,于是由中介在合同上附注“余款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交齐”,合同也约定如果租客违约将不退押金的条款。到了去年底,租客再次以没钱为由拒付余下租金,我也不想追究也就算了。可到现在,第一年租期快完了,租客又提出只付租金到2015年6月15日,距合同约定的时间差了半个月,这将会造成我下一次的招租至少半月的空置期,违背合同的约定,也给我带来直接损失,租客还蛮狠的说不用拿合同来说事,我已明确提出,不按合同续租就解除合同,我想问的是,我是否可以依据合同追究租客的违约责任,扣除押金,如果租客在今年7月15日拒不配合搬出,我该怎么办,我若报警警察会干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