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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0年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公路管理处工作,2000年10月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人事聘用合同,2010年10月由镇江市丹徒区交通局出具调令把我调入其他单位(说是分流),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公路管理处效益非常好,并且在不断进新人,我对此做法不服在法定时效内进行了人事仲裁(仲裁裁定此事不属于其受理范围)后,我诉至法院诉求镇江市丹徒区公路管理处:1、给我安排工作2、补发工资(2010年11月开始停发我工资,并且至今)3、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我也以书面的形式向镇江市丹徒区公路管理处作了请求。一、二审以及省高院最后都裁定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一审、二审以及省高院三审历时3年零7个月,省高院最后都裁定我是2014年5月15日收到。我2014年5月19日到镇江市丹徒区交通局找局长磋商此事未果,2014年5月20日镇江市丹徒区交通局出具了一个我已于2010年12月23日被调令调入单位解除人事聘用合同书面材料(落款日期2014年5月20日),之前我未收到过任何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通知,我至今除了与镇江市丹徒区公路管理处签订了无固定期人事聘用合同,未与其他任何单位签订过人事聘用合同,一个未与我签订过人事聘用合同的单位,哪来的合同需解除,镇江市丹徒区交通局出具的书面材料内容是某单位解除我人事聘用合同,落款章又是镇江市丹徒区交通局。这算是一个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手续吗?我在打官司期间无法上班而没有上班,打官司期间算旷工吗或自动离职吗?现在按他们的做法我已被开除了,我现在49岁,工龄24年说没就没了,他们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交通事故
2014-05-21 20:15: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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