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们,您们好!
某某(女),现年46岁,2000年3月从外地到深圳( )厂打工,2010年10月18日患乳癌住院治疗(手术、化疗)6个月左右,工厂未付病假工资; 2011年4月身体基本康复,正常上班;不料2013.6.24因发现有淋巴结、多发骨转移再次住院治疗,2013.10份病情好转,因经济困难,自己去上班,才上一天,厂方不让上,因生活困难,无奈提出要给些生活费,厂方才给几个月的80%的最低标准工资,2014.4月底厂方提出要解除无固定期合同,厂方只按工作年限给的12个月的医疗期限, 14个月的经济补偿,补给12个月的医疗补助。
患者要求要补给24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厂方只答应给12个月的;请问该如何维权?
如果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请看下患者的要求是否合理?
要求如下:
1.经济补偿:14*1808元=25312元
2.医疗补助:12*1808元=21696元,
3.医疗期工资: 已付9个月共12529元平均46.4元/天 ; 还应给21483.6元
2013.4.26-2014.1.31共222天:1600元/月*80%*(222/30)=9472元,2014.2.1-2015.6.24医疗期满有1808元/月*80%*(509/30)=24540.6元;合计34012.6元;已付12529元,还应付给医疗期工资21483.6元。
4.另附:2010-2012的医疗期工资1500*0.8*6=7200元:养老保险待遇(没卖),老板曾在10年-11年资助过2000元港币,给过几盒营养品;现因厂方生意不好,顾念人情,视情况考虑可以放弃。
5.赔偿金:(暂时还没要求).
6.暂按1.2.3.项合计付给:68491.6元
患者认为,以上算法有法可依,有理可寻,顾念人情。请您斧证!
请有熟知此类案例的律师高人指点。期盼着您的回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