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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夫妻离婚前,女方就离开家了,带走家中十万元积蓄,后来给儿子买房欠下10万债。双方同意离婚后女方同意偿还,在离婚协议书的第二条写明第二、没有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十万元,由女方偿还,现在离婚已经两年多,女方没有偿还债务,也再婚了,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和民政局各执一份,我想请问您,这样情况下可以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吗?打赢官司的可能是多少?或者还需要什么证明?请您给予指点。谢谢!

婚姻家庭
2014-05-17 11: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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