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2月21日与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二款明确规定乙方(林**)工作期间待遇及工作内容;1、固定工资4000元,2、项目提成0.5%,3、年终奖金;补每月3000元。2011年2月至6月30日,我每月工资发放400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每月工资发放5400元。2011年公司完成总工程量1100万元。2012年完成总工程量1137万元。根据两年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发放工资情况。公司应欠2011年工资36000元。欠2011年项目提成11000000*0.5%=55000元。欠2012年工资36000元;欠2012年项目提成11370000*0.5%=56850元。共欠工资和提成183850元。**建筑公司在2012年向院领导书面汇报情况时就已说清楚。有部分丁选总载已签字,只是当时公司资金困难,无法发放。所以才拖欠至今。这与效益无关,我只是一个执行者。合同也没有说按利润发放工资和奖金。希望各位领导考虑我这实际情况。给予如数补发所欠工资和提成。不胜感激!
1、请问象我这种情况,诉讼时效是否超过?
2、十方建筑公司是否应该补发?
3、2012年8月20日,当时公司总裁签字一张2011年月奖金23730元领条,因公司没有钱支付,一直拖到现在,是否可以追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