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署的劳动合同上写着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上班第6天我就递交了辞职申请书,隔天经理就批我离职,除掉周末2天,我实际上班时间天数是5天,离职时口头问财务怎么结算工资,她说15号发银行卡或到公司现金领取,今天问她为什么没打钱给我,她又说公司规定上班不满七天的,自动离职没有薪资待遇!!问题是签署的劳动合同没这条规定,入职到离职从未有人告知我这项规定。而且她还不承认有口头跟我说15号发工资给我!!想请问下这种情况怎么办,能否维权要求单位支付5天薪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