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本单位职工,98年以后一直租赁公司的店面,06年时又和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合同,在履行期间07年公司又开具了我承租的店面的一张收据,收据上注明了是预收2009到2019年的承包费,但并没有和我签合同,09年我们06年的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公司改扩建,让我和其它两个承包人又根据我们当时签订的协议又交了33万承包费,注明是公司改扩建后收的两年的承包费,公司又没和我签合同,店面改建完后,公司把经营场地交给其它两个承包户使用{两个都是公司副经理}而没交付我使用,我在其它两个承包户使用两年后把改建的店面自己装修并使用至今,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把我起诉到法院,要求我交出场地并赔偿损失,在这其间,公司根据07年的单据伪造了一份合同,前面几张是公司伪造的,最后一张用了我以前和公司签合同时的,并且把打印日期该为手写日期,公司现在以这份合同已作废又没和我签新的合同为由要求我搬出。公司伪造的合同好笑的被认定为是真的,我09年交的并注明是两年承包费的单据却被认定为不定期,问法官说是没看到,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在和我打官司期间公司呗要求查账,公司律师在经侦对的调查材料中承认和我打官司期间公司出了两万块钱去中院疏通关系,我也被叫去调查了并看到了律师的调查材料,g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