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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供货方)和B公司(购买方)签订了购货合同,但货物是直接发给C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直接是给B公司。货款就是C给B,然后B给A,不存在商业情势变更的问题,流程就是这样的。请问C是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吗?

刑事案件
2014-04-16 10:59:1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应该是A将货物卖给了B,B将从A处购买的货物转手卖给C,在此期间,B指示A直接将货物发给C,那么,这里存在两个买卖合同,A不是直接卖货给c而发票给了B,A、B之间也存在着真实的买卖,因此,不存在“A没有卖货给B,而开了发票给B”的虚假开发票的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A给B开发票就是合法的,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C也就不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 这个交易并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呀
  • 看销售数量。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这个交易并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应该是A将货物卖给了B,B将从A处购买的货物转手卖给C,在此期间,B指示A直接将货物发给C,那么,这里存在两个买卖合同,A不是直接卖货给c而发票给了B,A、B之间也存在着真实的买卖,因此,不存在“A没有卖货给B,而开了发票给B”的虚假开发票的行为。
  • 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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