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4月入职甲公司。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担任信息技术主管一职;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担任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经理一职。已与甲公司签署正式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为每一年一签,约定月工资为5300元/月,公司提供五险一金福利,上述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4年7月。
又于2013年6月由甲公司口头通知调职至乙公司[同一法人],其时并未出示正式书面调职令,未对工作职位以及职务作出明确说明,未签署正式劳动用工合同,在工作过程中本人提出过疑议,但未获答复。在此期间本人档案关系、工资关系均在甲公司。
在2014年2月接到甲公司所发通知,以短期业务重组为由单方面决定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截至2014年4月,甲公司仍然扣发着本人2014年2月份的工资,并且未出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之证明。
请教专家,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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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按工龄每工作一年赔二个月工资,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外可争取其他款项,可在律师帮助下收集保留证据并采取维权措施。若有后续问题可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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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法律规定,同一个自然人可以兼两个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限制性规定是不能在同一个行业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你所说的两个法人企业显然是不同的行业,虽然是同一个自然人兼法定代表人,两家法人企业签订的合同只要内容合法(没有恶意串通或因关联合同损害第三方利益),其合法性是成立的;你所问这样的合同怎样签,上面已经答复了,合同要规范,内容要合法,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法定代表人签字是舍法的,所签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按工龄每工作一年赔二个月工资,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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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明确的被解除劳动关系证据,可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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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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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与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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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