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部门因工作业绩不能令公司主管满意,需要裁员,所以调出包括我在内的4个人至其他部门,而且还降薪、降职、新岗位3个月的试用期。而我的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我的岗位和薪资。我的合同是到明年1月31日。
我认为这个调整的岗位不适合我,而且更不能接受降职、降薪、3个月试用期。所以我不愿意到新岗位报到。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
另外,如果公司因为我不愿到新岗位而辞退我,是否应该给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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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资,公司就不能单方变更。公司变更工作岗位和工资的行为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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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律师们能否给予正面答复一下那几个问题?我也遇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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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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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公司现在就解除合同,而没有提前30天,应该赔偿我1个月还是2个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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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不可以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原合同履行;
2、您也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按照原合同补发相应的工资;
3、您还可以不去新岗位报到,如果公司辞退您,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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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还是坚持不能接受降职、降薪、3个月试用期,让单位来辞退你,这样可以得到法律规定的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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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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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