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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甲方交房日期为2月28日,乙方付款方式中说明第一笔首付,第二笔贷款于办妥房地产权证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支付给甲方,乙方于2月15日将抵押证送至银行,4月2日放款,现甲方认为2月28日应为最后付款期限,乙方须支付3月1日起至4月2日之间甲方的损失,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房产纠纷
2014-04-03 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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