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经过该集团国内公司正规的工作签证到境外该集团鞋厂工作,该集团总公司在国内和台湾,我是2011年在工作的公司签订的外派协议和该集团在国内注册的外派公(一广国际)签的合同,但是合同的法人代表是我工作公司以前的老板,现在公司以{后续订单减少,精简组织架构,公司会按照中国劳动合同理清双方的权益}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没有任何过错。我想资询:
1,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我是不是应该得到双倍的赔偿?
2,公司3月11号通知我们,3月20号才给我们正式通知单。请问,我们外派人员在没有同意签字情况下,从3月11号至今公司是否要给我们薪资?
3,公司从3月11号起,只给我们吃和住,公司的福利我们没有,这是否合法。
4,如果与公司达不成协议,我们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