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我家向村里的一户人家请求其耕地用的土地使用权,用途是种果树,对方只要求我家每年帮其交公粮,合约22元;2004年国家取消了交公粮政策,我家与这户人家协商,每年交22元给这户人家,直至2012年;2013年对方提出我家每年交的钱太少,我家就在22元的基础上补交了28元,合计2013年交了50元给这户人家。现2014年伊始,这户人家提出今年之后2015年前,我家必须将土地使用交还,然而2015年是正值果树繁茂丰收之际,至2003年到2014年止,双方都未曾签订过合同,一直都是口头合同,有这件事的存在也是众人皆知的事,且我家也不止跟这一户人家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我想知道,这户人家提出今年之后交还土地使用权是合理的吗?我家是不是必须交还?在交还土地使用权之后,这户人家需要弥补或赔偿我们果树的经济损失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