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2年因公司安排到台湾总部受训1年(其实根本没人教我们什么东西),后签约2年,并签署协议。 现另有发展,提出离职,公司要求按协议所写赔偿,协议费用包括(交通费:3000,出差费:65元/天,餐费:20元/天,住宿费:10元/天,教育训练费:120元/天)。我对教育训练费有争议,因为根本都是我们自己在那工作,并没有人教我们什么。。。。。 协调未果,公司说不赔钱就起诉。 想问:1,我该怎么办啊?2,如果公司要我赔这些费用,是否需要向法院举证?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是不是说120元/天的这个培训费,不用赔? 谢谢您!!!
-
如果对方起诉,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应诉。
-
要有证据才行.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