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清贷款,为什么要收百分之三违约金,贷款合同上也没有这条,请问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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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带上贷款合同致电联系律师咨询。望采纳,感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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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购房后与银行有债务关系,但未能履行,称之为住房贷款违约。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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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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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承担违约责任,要看合同约定: (一)如合同约定因购房者原因如不能及时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提供虚假材料致使银行按揭不能办理,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 (二)如合同约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落实按揭贷款银行、没有及时报送按揭贷款材料等致使银行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法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是银行的原因,致使银行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款,要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不补交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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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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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