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有副高职称的教师,02年停薪留职自费出国留学,与学校签了毕业回校服务的协议并缴纳3万元押金。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拿到学位,2014年初与学校联系回校工作,才得知学校已于2010年对我解除工作关系,之前和之后没有与我做任何联系和沟通,并且处理决定中列出的理由‘学校曾多次劝说本人回校工作,本人以未拿到学位为由拒绝回校’是虚假的编造的。截止到2010年我的连续工龄30多年其中在该校联系工作14年且离退休年龄不足10年,想问这个处理决定符合劳动法吗?能申请撤销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