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3年7月毕业来到云南省**工程公司担任建筑施工员,签的见习一年合同,13年9月10月项目部出钱参加公司内部的信息员培训,住宿费和餐费约2万多。现在想辞职了,项目部要求把钱补上,人力资源部说:参加由公司支付费用的培训,从开始培训之日起必须在本企业工作至服务期满后,方可提出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服务期未满,要求调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计算。但是这种规定我之前不知情。请问我该怎么处理?
-
如果你签署的合同和其他补充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你是要承担相应赔偿的。不知道你的合同是否有这些?
-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你无需支付违约金的。
-
你好,根据你们的约定处理,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