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法院执行不力,我该怎么办?
尊敬的律师您好!
本人于2012年5月24日湖南浏阳市人民院起诉(借贷纠纷一案), 当日按规定交纳了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6月20日开庭判决,8月20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可到现在,一没有执行到一分钱、二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答复!
我多次找过执行这个案子的法官和执行局局长,但得到的答复是:1、被执行人有多个案子在案,财产不够分割;2、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要我自己去找到被执行人后再通知法官去执行他。为此,去年也写过几封信给法院院长,但也是石沉大海。
请问律师
1、我是第一个起泝被执行人的,是否可以得到所执行财产的优先权;
2、我已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为什么被执行人一不到庭应诉,二不履行判决义务,这样无视法院判决和法律尊严,法院就真的没法了?平常不是说走得了和尚走不了庙吗, 现在被执行人有房屋在,为什么非得找到被执行人不可?要是被执行人永远不答理法院,那又怎么样呢?我要等到何时?
3、如果本案不受法律保护,当初法院为什么收原告人的上诉费?
4、既然不可以执行被保全的房产,当初法院为什么收原告人的诉讼保全费?
5、如果本案不可执行,当初执行局为什么受理原告人的执行申请?
法院执行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给予执行,我该怎么办?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 一直不执行,会过期吗?
我期待好心的律师帮帮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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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财产不一定就能执行,没有执行优先权之说,除非有担保权,执行不不存在过期的问题,只要对方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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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唯一住房,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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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及,如果你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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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及,如果你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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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