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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5日上午9时许我丈夫肖**突然感到胸闷,10时左右到达县**医院门诊部并作了简单检查,11点15分,入住院部治疗,医生认为病情比较严重,建议转ICU治疗,13:20分入ICU进行治疗,16:00送餐探视,病人神志清醒,但不想吃东西, 18:00再次探视,医生告诉说病人病情比较稳定,让我遵照时间规定探视(上午9:00---9:30,下午16:00---16:30),不要频繁来看望,我随后便离开。3月16日凌晨6时许突然接到医院通知,说病人已死亡。 我无法接受这一事实,随后便找医院讨要说法。从3月16日下午至3月17日上午,进行了3次协商均无结果,医院固执己见,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17日下午17:00时医院强行移尸,大打出手,抓人扣押至今。 我认为医院方存在重大失误,主要是不认真会诊,不及时向家属通报病人病情,从13:20入住ICU至凌晨死亡(准确死亡时间不得而知),在十几个小时里没有向病人家属提转院建议,也没有下病危通知书,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才导致病人死亡,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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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 19:30: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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