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1998年8月进入到河北**集团这家私企公司,入职一个月后也没有给签订合同,从2000年签了一次合同开始扣得社保,当时把合同全部收回,后来又从2002年签了一次合同后又把合同全部收回,现在才发现从2002年6月才给缴的社保,其中1998年8月至2002年5月 期间46月没给缴纳社保.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让这家公司给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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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满一个月不签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补偿,为缴纳社保可要求单位缴纳,具体可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建议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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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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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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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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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证明这46个月你和对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可以依法要求他们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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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