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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租賃一商鋪,可剛簽訂合同租了一個月被房屋所有人權人告知要出賣房屋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房屋有權人要提前3各月告知我,且我有優先購買權的。但我查看過這條例好像廢除替換掉了,想我問現在還有效嗎?那往後更換房屋所有權人後,我與前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怎麼辦?是照舊執行舊合同或是從新簽定新合同,還是令簽一份補充協議比較好?

合同纠纷
2014-03-05 11:05: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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