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2013年5月份买了一套房,当时首付已付30%。其余部分房款我要求公积金贷款当时也跟售楼部置业顾问说明。8月份售楼部打电话给我去拿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也咨询过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所需的材料,其中有份材料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这份证明是由开发商提供。但是开发商一直没有提供给我,我多次打电话给置业顾客提醒,但总以没有办得为由,要我等电话通知。直到11月18日,开发商突然发了一份函给我,说我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办理贷款,要求我于11月25日前要一次性付完全部房款,否则按合同解除合同并追究我的违约责任。我当晚马上打电话给售楼部主管要求解释,该主管说明天了解后再给我答复。11月20日置业顾问打电话给我,让我去拿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当时我就与顾问说了发函的事情,顾问说会帮我与开发商说明情况,说可能售楼部与开发商总部交接出了些问题。第二天拿到证明我马上就去公积金交了材料申请贷款,12月13日银行电话通知我去签约贷款合同,当天就把与银行签好的合同拿到了售楼部交给了置业顾问,要求开发商签字。但一直到2014年2月27日都没有通知我去拿回贷款合同。其间也打了很多电话给置业顾问什么情况,顾问老说还没签下来。直到今日顾问才跟我说开发商说给我发了公函,说我违约,不给签字,要求我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才肯签字。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我要不要交这违约金。还是能通过法律来维权呢。

房产纠纷
2014-02-28 11:50:5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不需要交违约金。开发商没有及时提供办理贷款的手续,如果构成违约也是开发商自己承担。
  •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须在什么期限内办结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并约定买方超过该期限时是否及如何付给卖方违约金,则买方应按照该约定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否则,卖方要求买方承担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南宁市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章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得拒绝买方通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付房款,因此,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比商业贷款的审批过程花费较长时间,依法不能成为开发商向买方索要违约金的事实和理由。
    建议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律师与开发商进行交涉;交涉不成,则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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