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公司自2013年6月份成立,成立初期由四名股东共同出资,目前因其中一名股东个人原因,公司欲以公司名义收购该股东所持有的30%股权,请问这种行为合法吗? 公司成立半年多尚未有盈利,在回购股份的时候应当以当时出资的金额来回购还是公司目前剩下的资产按出资比例来回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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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们不符合公司收购股份的条件,依据是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可以收购股东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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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结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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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实际应该是另外三个股东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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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目前不符合公司收购股东股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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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结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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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和其他三个股东协商把你30%的股份转让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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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出现约定的情况,可以进行收购。一般来说是按比例进行回购,当然如果你们另有约定就按约定。
追问:当初没约定如何回购股份。如果当初他出资了3万元,我们第一次注资的钱已经用完,那我们现在是按3万的基础回购,还是目前剩下的资产回购呢?
解答:你好,你对于这个问题的描述还太过简略,建议你来电咨询,我们将根据你的描述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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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要求,应当向其他三位股东进行转让,转让价格可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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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购股东股权,签订好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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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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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是可以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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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