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月13号提交的辞职报告书面上是写做到2月28号离职公司也同意了,现在突然让我20号就走,公司这样做可以吗,我感觉我被公司欺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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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享有任意离职权,但应提前3日或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单位可以在收到离职申请之日起3日或一个月内的任意时间同意,拒不同意的,到期员工可以自动离职;
3、你交离职报告的目的就是要离职,单位提前让你走,也是合理的。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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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在收到离职申请之日起3日或一个月内的任意时间同意,拒不同意的,到期员工可以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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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