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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老公2012年11月结婚,婚后按揭购房一套,2013年我怀孕在家生宝宝一直没有上班,房子贷款是我老公生意挣钱还,他的生意的主要是工程车,7辆工程车均是贷款,在我到场并签字认可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贷款的,另有外面的信誉贷款都是由我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做主要审批因素贷出来的,就是没有我的签字他贷不出来,现在如果离婚,房子,工程车,以及负债,孩子应该怎样分配?

婚姻家庭
2014-02-12 18:26:1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均分财产,孩子抚养权一般由您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均分财产,孩子抚养权一般由您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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