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是同乡人,自由恋爱结婚,2001年10月领了证,婚后育有一对子女,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合,经常为一些琐事吵架,于2004年分居至今,现俩人协议离婚,可所有的证件在以前打工搬家都弄丢了(2本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前几天去补办,才发现以前的办证有很多漏洞,比如,《结婚证》女方姓名与现在不符,身份证号码也不同样,男方的没身份证号码,注:(以前办证是在乡民政所办的,女方一个人去办,乡里人都认识都很熟悉),现在想离婚,去补办这些证件,各单位部门像踢皮球似的,村委会,乡派出所户籍办,乡民政办,乡计生办,县民政局,县法院,都去了,办不了。我想问,像我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哪些材料 证件,才可以办理离婚? 跪求解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