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1-12-31前将具备“1.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由于急于入住,2012-01-02在口头询问开发商该房屋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证件并得到“都有”的答复情况下签字收了房。后来才发现该房屋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直到2013-03-08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这种情况我能否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起、止日期如何界定?如何理解“1.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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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并可以主张违约金。建议携带购房合同及相关证据与本律师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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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格式条款以不利于提供方进行解释;您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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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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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