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家里有父母和兄弟姐妹四人,共六口人,我排行老二。居
住在上海市多伦路老房子,共20平方米。房产证的名字是父亲的
。1982年老大出嫁,同时户口迁走了。1985年,老三单位有房子
可以分配。1985年我儿子出生,父亲要求我和儿子的户口不要迁
走,留在老房子里面,可以增加他们的分房面积。20平方米、六
口人、三代,作为特困户,分得浦东全独用公房62平方米,三居
室,帮了他们很大的忙,改善了住房条件。我和儿子一天也没有
去住过。之后,因为自己单位分婚房,我和儿子的户口迁出。
2003年,老三提出他拿出20万给三个人。老大5万,我5万,老四
10万。(当时浦东的房子价值50万)。要求我写收条,并且要求
写上今后不再要房子。当时也没想得这么多,就签字了。后来觉
得这事情处理得有问题。老大没有户口拿5万,我两个户口也拿5
万。
两年之前,到房屋交易中心才知道2004年左右,老三把户口迁入
那套62平方米的房子。房产证换成他的名字了。我去跟老三交涉
,他给了5万元。我认为仍然不合理。最近我又去找他,他说这是
遗产提前分配,儿子的户口不能算。请问律师,父母都健在,老
三这么做可以吗?第二,分房的时候是根据户口分的,现在分配
所谓的遗产却不考虑户口?当时没有这两个户口他能分得到62平
方米吗?第三,凭我和儿子两个户口多分到的面积,是否可以作
为遗产进行分配?第四,当时签字的承诺是否具有什么效力?谢
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