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在一家私营重工企业做生产管理工作四年多了,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三年一签,第二次续签时去年的八月份。工资福利待遇为年薪制,分为14薪发放,其中年底有两月工资的发放公司以年底绩效考核为由来发放,如果考核不合格,公司就不给予发放,但这可是我们员工的年薪工资呀!
再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单位效益不是太好的,公司现在年底就故意给我们好多的员工考核评为很差(也就是两月年终绩效工资不给),而且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但二次续签的劳动合同还有将近20个月未按合同履行完)。现在公司赔偿只是以在本单位工作四年赔四个月的工资打发我们这些员工。请问这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像我这种未到合同期限的解除合同了,赔偿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才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赔偿金?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