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指定了一家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买方接受他们的服务。也指出了物管公司按照物价局的定价收费。2010年3月入住时为了拿到钥匙被逼无奈同该物管公司签了前期物业合同,按每平米1.2元征收。且一次性缴纳6个月费用。半年过后,该公司扔拿不出物价局批文。我就停止缴费了,拖了三年即2013年他们才在物价局申报。物价局批文下来按每平米1.1征收,但小区业主明显感觉价值不合。遂申请物价局实地调研,后物价局出了一份文件作废了前面发出的1.1元的文件。说成立业委会让我们自行协商。直至2013年九月业委会成立,物管公司仍不和业委会业主协商。扔坚持按照1.1元收费,现在还把拖欠缴费的业主告上法庭。请问律师他们既没有物价局的批文,又没有和业委会协商达成一致,单方面制定价格业主可以拒交吗?消法规定的买卖双方必须建立在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岂不违背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