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三人签名按手印和当事人双方签名按手印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证明
林*宅基地因县政府规划兴建仁和桥,因建桥拆迁,由县政府于一九八九年七月七日规划此宅基地给拆迁户林*和林*兄弟俩人。此宅基地从规划之日起就归属林*和林*兄弟俩人。(注明:图号54-260 地号 8 )
特此证明。
证明人:林* 林*
时间:2008年5月18日
凭证
林*宅基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证,现由林*保管。任何单方个人无权私自做任何处理,需要处理时应由林*和林*兄弟俩人当面共同处理。如有一方单方违约,违约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注明:图号54-260 地号 8 )
保管人:林*
当事人:林* 林*
时间:2008年5月18日
协 议 书
关于林*、林*兄弟二人在*兴*路中段(即新河宾馆对面现祥隆大排挡铺面)宅基地建设楼房一事宜,现经林*林*兄弟俩人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即日起报建
二、如建委批建五层,第一层兄弟俩共有,第二、第五层属林*所有,第三、第四层属林*所有。
三、如建委批建六层,第一、第二层共有,第三、第六层属林*所有。第四、第五层属林*所有。
四、土地证等证件,低押代款属兄弟俩人建房共用,还代款由兄弟俩人共同负责。
五、还代款兄弟俩同时还代。
六、房屋建好后,办理任何证件,应由林*、林*各执一份。
七、报建的一切费用,由兄弟俩共付。
八、老家祖宅未拆,归兄弟共有。如拆除改建归林*所有。
九、老家祖公二块宅基地,下山宅基地属林*所有,林光哥宅地后的宅基地属林*所有。
以上协议,经兄弟同意,必须遵守执行,不必异议。
当事人:林* 林*
证明人:林* 林* 林*
2013年10月12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