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3日福州发往南京的包裹**,在*航集散中心破损导致与原寄物重量不符,由集散中心双人会同包裹后,发往汉中门**投递。**在收件方没有签收的情况下,冒名签收录入系统。邮包中的私人销售合同被非法人为开拆,中秋节贺卡撕毁及节礼损坏;三台助听器外包破损不堪。由于我中心与用户签订销售协议委托厂家制作,且中心收受用户定金约定取机日期,在不想违约的前提下没有将机器寄回厂家进行检测而通知用户前来中心取机,用户在看了机器情况后不予取机打算取消销售协议,在中心工作人员再三努力争取下,免费回家试听。现想咨询如是情况下,如何要求**进行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