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年7月23日我进入一家公司做销售总监,试用期为三个月(入职表写明:工资为6000元.转正为8000元),试用期三个过后我提出转正,且上交了书面申请.但公司却在我弟出书面申请第二天口头让交接工作走人,意思是辞退我.在这任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我签劳动合同,于是我向公司提出了双倍工资和半个月的经济赔偿.但公司一直打太极,一边劝我补签合同一边假意说只要我降低工次到4千就继续录用我(我未同意).我该怎么维权呢?公司会不会反口说是我不跟他签合同呢?我该如何证明?现在公司出阴招,说我九月没上交代收的八十多元货款.以挪用公司公款由辞退我,并声称不会对我做出任何赔偿.这合理吧?我还能要回双倍工资吗?(我九月底有交给财务,但她当时不收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